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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饲料原料初乳(粉)适用范围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249号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对部分企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建议进行了评审,决定将初乳(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养殖动物,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修订“初乳(粉)”强制性标示要求。编号8.4.2。强制性标示要求中删除“本产品仅限于宠物饲料(食品)使用”。
  二、上述修订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事项时,凡涉及上述饲料原料品种,均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农业部
  2015年4月22日
  附件

  《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编号

原料名称

特征描述

强制性标识要求

8.4.2

初乳(粉)

产奶动物(牛或羊)在分娩后前5天内分泌的乳汁或将其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产品名称应标明具体的动物种类,如:牛初乳,羊初乳粉。产品须由有资质的乳制品生产企业提供。

蛋白质

脂肪

I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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