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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9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行动方案》《农业部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安排要求,我部编制了《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标准》《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标准》(农业部第十六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现予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农业部第517号公告中相应事项的办事指南废止。
  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标准
  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标准
  农业部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1
  NY/XZSP TG 302.55—2014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标准
  1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
  2.1是否属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审批范围。
  2.2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
  2.3试验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信。
  2.4产品质量标准是否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2.5复核检测结果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3审批依据
  3.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3.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以下简称《申请材料要求》)。
  4办事条件
  4.1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
  b)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c)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
  d)进口饲料的产品名称、组成成分、理化性质、适用范围、使用方法;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产品来源、使用目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
  e)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f)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g)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证明;
  h)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4.2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除提供4.1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a)有效组分的化学结构鉴定报告或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b)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c)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
  d)在饲料产品中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当提供最高限量值和有效组分在饲料产品中的检测方法。
  4.3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需要办理续展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b)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c)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d)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
  e)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
  f)生产地使用的标签、商标和中文标签式样;
  g)按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4.4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b)委托书和境内代理机构资质证明;
  c)进口登记证原件;
  d)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5办理程序
  5.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审查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符合4.2规定情形的,转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家评审。
  5.3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检机构进行产品复核检测。
  5.4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和复核检测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6个月;需要质量复核检测的,质量复核检测时间不超过3个月)。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2
  NY/XZSP TG 302.56—2014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标准
  1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
  2.1产品是否属于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审批范围。
  2.2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要求。
  2.3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和对环境的影响。
  3审批依据
  3.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3.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3.3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4办事条件
  4.1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a)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b)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
  c)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
  d)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值;
  e)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f)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
  g)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h)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
  i)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j)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4.2提供连续3个批次(每个批次4份)的产品样品。
  5办理程序
  5.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畜牧窗口负责接收材料。
  5.2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
  5.3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5.4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产品样品并由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复核。
  5.5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结合质量复核结果出具评审结论。
  5.6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结论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9个月,需由申请人补充相关试验资料的,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其中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需用特殊方法检测的,可以延长1个月)。
  7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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