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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大豆磷脂油粉等8种饲料原料,修订豆饼等8种饲料原料名称和特征描述,酿酒酵母培养物等3种饲料添加剂转入《饲料原料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38号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部分饲料企业和行业协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建议进行了评审,决定将大豆磷脂油粉等8种饲料原料增补进《目录》,对豆饼等8种原料的名称或特征描述进行修订,将酿酒酵母培养物等3种产品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内容
  1.增补“大豆磷脂油粉”进入《目录》。在“大豆磷脂油”(编号2.3.3)原料名称中增加“大豆磷脂油粉”。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大豆磷脂油与载体(玉米粉、玉米芯粉、稻壳粉、麸皮)混合、干燥后的产品,粗脂肪≥50%”。强制性标识要求不变。
  2.增补“棕榈脂肪粉”进入《目录》。在“棕榈油”(编号:2.20.6)原料名称中增加“棕榈脂肪粉”。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棕榈油经加热、喷雾、冷却获得的颗粒状粉末。产品不得添加任何载体,粗脂肪≥99.5%”。强制性标识要求不变。
  3.增补“瓜尔豆”进入《目录》。编号:3.4.1。特征描述:豆科瓜尔豆属(Cyamopsis tetragonoloba L.)的籽实。无强制性标识要求。
  4.增补“辣椒籽油”进入《目录》。编号:5.1.4。特征描述:辣椒籽经压榨或浸提制取的油。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强制性标识:酸价、过氧化值。
  5.增补“腐植酸钠”进入《目录》。编号:11.1.11。特征描述:泥炭、褐煤或风化煤粉碎后,与氢氧化钠溶液充分反应得到的上清液经浓缩、干燥得到的产品,或通过制粒等工艺对上述产品进一步精制得到的产品,其中可溶性腐植酸不低于55%,水分不高于12%。强制性标识要求:可溶性腐植酸、水分。
  6.增补“甜菜糖蜜酵母发酵浓缩液”进入《目录》。编号:12.4.5。特征描述:以甜菜糖蜜为原料,经液体发酵生产酵母后的残液再经浓缩得到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钾、盐分、甜菜碱、非蛋白氮。
  7.增补“食品酵母粉”进入《目录》。编号:12.2.4。特征描述:食品酵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酵母经干燥获得的产品,以酿酒酵母细胞为主要组分。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
  8.增补“酵母水解物”进入《目录》。编号:12.2.5。特征描述:以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为菌种,经液体发酵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后,浓缩或干燥获得的产品。酵母可溶物未经提取,粗蛋白含量不低于35%。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水分、甘露聚糖、氨基酸态氮。
  9.修订“豆饼”(编号:2.3.13)原料名称,增加“大豆饼”;特征描述和强制性标识不变。
  10.修订“豆粕”(编号:2.3.14)原料名称,增加“大豆粕”;在特征描述中增加“或大豆胚片经膨胀浸提制油工艺提取油后获得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不变。
  11.修订“豆渣”(编号:2.3.15)原料名称,增加“大豆渣”;特征描述和强制性标识不变。
  12.修订“膨化豆粕”(编号:2.3.19)特征描述,去掉“或大豆胚片经膨胀豆粕制油工艺取油”。
  13.修订“棉籽蛋白”(编号:2.12.4)特征描述,去掉“以干基计”。
  14.修订“酸化骨粉〔骨质磷酸氢钙〕”原料名称、特征描述和强制性标识要求。编号:9.6.9。原料名称:骨源磷酸氢钙。特征描述:食用动物骨粉碎后,经盐酸浸泡所得溶液,用石灰乳中和,再经干燥、粉碎得到的产品,其中磷含量不低于16.5%,氯含量不高于3%。强制性标识要求:粗灰分、总磷、钙、氯。
  15.修订“其他可饲用天然植物”定义。编号:7.6。定义:其他可饲用天然植物(仅指所称植物或植物的特定部位经干燥或粗提或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16.修订“葡萄糖胺(氨基葡萄糖)”(编号:13.4.7)原料名称和强制性标识要求。将原料名称修订为:葡萄糖胺盐酸盐。特征描述不变。强制性标识要求:葡萄糖胺盐酸盐。
  17.将“酿酒酵母培养物”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编号:12.2.6。特征描述:以酿酒酵母为菌种,经固体发酵后,浓缩、干燥获得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水分、甘露聚糖。
  18.将“酿酒酵母提取物”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编号:12.2.7。特征描述:酿酒酵母经液体发酵后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或机械破碎后,分离获得的可溶性组分浓缩或干燥得到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灰分。
  19.将“酿酒酵母细胞壁”从《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转入《目录》。编号:12.2.8。特征描述:酿酒酵母经液体发酵后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或机械破碎后,分离获得的细胞壁浓缩、干燥得到的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甘露聚糖、水分。
  二、腐植酸钠、甜菜糖蜜酵母发酵浓缩液、食品酵母粉、酵母水解物、酿酒酵母培养物、酿酒酵母提取物、酿酒酵母细胞壁和葡萄糖胺盐酸盐同时增补到《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品种”中
  三、上述修订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事项时,凡涉及到上述饲料原料品种,均以本公告为准。鉴于有关内容已纳入本公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饲料原料目录〉修订意见的通知》(农办牧〔2013〕1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农业部

  2013年12月19日

 

附件

《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原料编号

原料名称

特征描述

强制性标识要求

2.3

大豆及其加工产品

2.3.3

大豆磷脂油(大豆磷脂油粉)

在大豆原油脱胶过程中分离出的、经真空脱水获得的含油磷脂;或大豆磷脂油与载体(玉米粉、玉米芯粉、稻壳粉、麸皮)混合、干燥后的产品,粗脂肪=50%。

丙酮不溶物

粗脂肪

酸价

水分

2.3.13

豆饼(大豆饼)

大豆籽粒经压榨取油后的副产品。可经瘤胃保护。

粗蛋白质

粗脂肪

2.3.14

豆粕(大豆粕)

大豆经预压浸提或直接溶剂浸提取油后获得的副产品;或由大豆饼浸提取油后获得的副产品;或大豆胚片经膨胀浸提制油工艺提取油后获得的产品。可经瘤胃保护。

粗蛋白质

粗纤维

2.3.15

豆渣(大豆渣)

大豆经浸泡、碾磨、加工成豆制品或提取蛋白后的副产品。

粗蛋白质

粗纤维

2.3.19

膨化豆粕

豆粕经膨化处理后获得的产品。

粗蛋白质

粗纤维

2.12

棉籽及其加工产品

2.12.4

棉籽蛋白

由棉籽或棉籽粕生产的粗蛋白质含量在50%以上的产品。

粗蛋白质

游离棉酚

2.20

棕榈及其加工产品

2.20.6

棕榈油(棕榈脂肪粉)

棕榈果肉经压榨或浸提制取的油;或棕榈油经加热、喷雾、冷却获得的颗粒状粉末。产品不得添加任何载体,粗脂肪=99. 5%。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酸价

过氧化值

3.4

瓜尔豆及其加工产品

3.4.1

瓜尔豆

豆科瓜尔豆属(Cyamopsis tetragonoloba L.)的籽实。

 

5.1

辣椒及其加工产品

5.1.4

辣椒籽油

辣椒籽经压榨或浸提制取的油。产品须由有资质的食品生产企业提供。

酸价

过氧化值

7.6

其他可饲用天然植物(仅指所称植物或植物的特定部位经干燥或粗提或干燥、粉碎获得的产品)

9.6

肉、骨及其加工产品

9.6.9

骨源磷酸氢钙

食用动物骨粉碎后,经盐酸浸泡所得溶液,用石灰乳中和,再经干燥、粉碎得到的产品,其中磷含量不低于16.5%,氯含量不高于3%。

粗灰分 

总磷 

 

11.1

天然矿物质

11.1.11

腐植酸钠

泥炭、褐煤或风化煤粉碎后,与氢氧化钠溶液充分反应得到的上清液经浓缩、干燥得到的产品,其中可溶性腐植酸不低于55%,水分不高于12%。

可溶性腐植酸

水分

12.2

单细胞蛋白

12.2.4

食品酵母粉

食品酵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酵母经干燥获得的产品,以酿酒酵母细胞为主要组分。

粗蛋白质

粗灰分

12.2.5

酵母水解物

以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为菌种,经液体发酵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后,浓缩或干燥获得的产品。酵母可溶物未经提取,粗蛋白含量不低于35%。

粗蛋白质(以干基计)

粗灰分

水分

甘露聚糖

氨基酸态氮

12.2.6

酿酒酵母培养物

以酿酒酵母为菌种,经固体发酵后,浓缩、干燥获得的产品。

粗蛋白质

粗灰分

水分

甘露聚糖

12.2.7

酿酒酵母提取物

酿酒酵母经液体发酵后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或机械破碎后,分离获得的可溶性组分浓缩或干燥得到的产品。

粗蛋白质

粗灰分

12.2.8

酿酒酵母细胞壁

酿酒酵母经液体发酵后得到的菌体,再经自溶或外源酶催化水解,或机械破碎后,分离获得的细胞壁浓缩、干燥得到的产品。

水分

甘露聚糖

12.4

糟渣类发酵副产物

12.4.5

甜菜糖蜜酵母发酵浓缩液

以甜菜糖蜜为原料,经液体发酵生产酵母后的残液再经浓缩得到的产品。

盐分

甜菜碱

非蛋白氮

13.4

糖类

13.4.7

葡萄糖胺盐酸盐

壳聚糖和壳质结构的一部分,由甲壳类动物和其他节肢动物的外骨骼经水解制备或由粮食(如玉米或小麦)发酵生产。

葡萄糖

胺盐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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