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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补饲料原料鱼浆、低脂肪鱼粉[低脂鱼粉]、硅藻土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33号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部分饲料企业提出的《饲料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建议及材料进行了评审,决定将鱼浆等3种饲料原料增补进《目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内容。1.增补“鱼浆”进入《目录》。编号:10.4.12。特征描述:鲜鱼或冰鲜鱼绞碎后,经饲料级或食品级甲酸(添加量不超过鱼鲜重的5%)防腐处理,在一定温度下经液化、过滤得到的液态物,可真空浓缩。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不高于50mg/100g,组胺含量不高于300mg/kg。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脂肪、水分、挥发性盐基氮、组胺。
  2.增补“低脂肪鱼粉[低脂鱼粉]”进入《目录》。编号:10.4.13。特征描述:以鱼粉为原料,经正己烷浸提脱脂后得到的产品。粗蛋白质含量不低于68%,粗脂肪含量不高于6%,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不高于80mg/100g,组胺含量不高于500mg/kg,正己烷残留不高于500mg/kg。原料鱼粉应为有资质的饲用鱼粉生产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灰分、赖氨酸、水分、挥发性盐基氮、组胺。
  3.增补“硅藻土”进入《目录》。编号:11.1.12。特征描述:以天然硅藻土(硅藻的硅质遗骸)为原料,经过干燥、焙烧、酸洗、分级等工艺制成的硅藻土干燥品、酸洗品、焙烧品及助熔焙烧品。强制性标识要求:水分、非硅物质。质量标准暂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藻土》(GB 14936)执行。
  二、低脂肪鱼粉[低脂鱼粉]同时增补到《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品种”中。
  三、上述修订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饲料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监督执法事项时,凡涉及到上述饲料原料品种,均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农业部

  2014年7月24日

 

附件:

 

《饲料原料目录》修订列表

 

原料编号

原料名称

特征描述

强制性标识要求

10.4

鱼及其副产品

10.4.12

鱼浆

鲜鱼或冰鲜鱼绞碎后,经饲料级或食品级甲酸(添加量不超过鱼鲜重的5%)防腐处理,在一定温度下经液化、过滤得到的液态物,可真空浓缩。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不高于50 mg/100g,组胺含量不高于300 mg/kg

粗蛋白质  粗脂肪  水分  挥发性盐基氮  组胺

10.4.13

低脂肪鱼粉[低脂鱼粉]

以鱼粉为原料,经正已烷浸提脱脂后得到的产品。粗蛋白质含量不低于68%,粗脂肪含量不高于6%,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不高于80mg/100g,组胺含量不高于500 mg/kg,正已烷残留不高于500mg/kg。原料鱼粉应为有资质的饲用鱼粉生产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

粗蛋白质  粗脂肪  粗灰分  赖氨酸  水分  挥发性盐基氮  组胺

11.1

天然矿物质

11.1.12

硅藻土

以天然硅藻土(硅藻的硅质遗骸)为原料,经过干燥、焙烧、酸洗、分级等工艺制成的硅藻土干燥品、酸洗品、焙烧品及助熔焙烧品。在配合饲料中用量不得超过2%。产品质量标准暂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藻土》(GB 14936)执行。

水分  非硅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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